读爱帮网的法律声明看数据提取软件的法律问题

本站早在2008年就开始跟踪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的案件,网络爬虫和数据提取软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一直争议不断,垂直搜索兴起后,这类法律问题更突出了,垂直搜索与普通搜索不同,一般使用数据提取软件和定题网络爬虫,将目标网站上的与主题相关的结构化内容提取下来,集成到自己的垂直搜索服务中,这与普通搜索为目标网站建立索引不同,著作权纠纷一直持续不断,尤其是包括旅游搜索房地产搜索在内的生活搜索更是重灾区,提起诉讼的案件很多,争议的焦点和判决结果各种各样,而且,不光在法律领域,在互联网领域也有各种声音,汇编和整理研究这些案例很有意思。下面将爱帮网在新浪上的法律声明中的几个看点进行摘录和研究。

  • 关于汇编作品据声明“终审法院认定:大众点评网中的餐馆介绍和网友点评文字整体不构成汇编作品,大众点评网并不享有餐馆介绍和网友点评文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原因:“(大众点评网)对网友点评文字的排列完全是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系最常见的排列方式,并不具有任何独创性,因此其整体上不构成汇编作品”。假设使用数据提取软件提取论坛上的帖子,是否可以据此免予追究著作权侵权?因为论坛帖子也是简单的时间排序。
  • 关于著作权:据声明“大众点评网上的绝大多数用户点评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为“大众点评网上的用户点评是消费者进行消费后的主观感受,不同的消费者可能产生相同或类似的感受,从点评内容来看,重复或类似的内容比比皆是,缺乏作品所需的独创性”,看来用数据提取软件提取点评和提取论坛帖子不同,绝大多数点评非作品,而很多帖子具有作品所需的独创性。又据声明“如果对这些表达方式进行著作权保护,将会导致相关的事实或观点被少数先发表点评的用户垄断,而其他用户将丧失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这显然是违背著作权法的基本立法精神的”,看来著作权背后还有很高尚的法理精神。
  • 关于著作权的归属:据声明“大众点评网此前一再宣称其对用户点评文字单独享有著作权的主张被一、二审法院认定均不能成立”,因为“构成作品的点评内容,发表点评的网民是作者,享有著作权”,看来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广大网民,而网民又不会去伸张著作权,那么,网络上的内容很多都变成无主的了,是否又回到了前一个问题:用数据提取软件提取论坛帖子没事?
  • 不要忘了将Google、百度、必应拉过来坐同一条板凳:根据声明“爱帮目前采取的展示方式遵循搜索引擎一个链接加一条搜索结果页面摘要的模式,除爱帮外,国际著名的搜索行业巨头google在谷歌中国 www.google.cn和谷歌美国www.google.com,微软公司在其搜索网站www.bing.com的用户点评搜索服务中均采用了与爱帮相同或类似的用户点评展示方式”,这一招几乎被所有被告采用。

诉讼是双方的事,听听另一方的声音更容易帮助我们深入理解数据提取软件的法律问题,上面是爱帮网的声明,摘录了四点很精彩的主张,大众点评网的法律声明指出“(上述主张)均系其个人的主观推断和猜测,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这样认定和表述”,然后完整引用了关于怎样认定垂直搜索合法范围的判决书原文。

“据悉,大众点评网将重新整理材料,提出申诉或另行起诉。”看来还有的看,另外得看看判决书原文,到底爱帮网是根据什么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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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必须有独创性,但是这个独创性和专利的独创性完全不同,作品的独创性不是“思想独创性”,而是“表达独创性”。所以第二点声明的观点是很值得商榷的。“将会导致相关的事实或观点被少数先发表点评的用户垄断,而其他用户将丧失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这句话则完全错误,因为著作权法不保护观点和事实!正是因为绝大多数用户点评仅仅描述了事实和观点,而缺乏表达独创性,所以才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少数点评如果很有独创性,比方说语言幽默、言辞犀利,甚至达到诗歌的水平,就不能否认其著作权了。
每部法律背后都有法理精神,学好法律的基础就是正确领会法理精神。

什么是表达独创性

这下搞清楚了,原来思想独创性和表达独创性这么理解。看来我当时写这篇博文的时候理解错了

关于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必须对汇编材料的内容选择或者编排体现出独创性,否则不能称之为汇编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汇编人在内容选择和编排过程中的创造性劳动。所以第一条完全正确

这个著作权案例很有意思

这个案例讨论时间很长,很有参考价值

法定许可使用

看到以前的帖子了,大众点评网是通过注册协议获得了该点评内容的独家使用权。
如果没有这种协议,可以引用法定许可使用条款,就不具体描述了。